在当用汉字表前言中,明确注明了当用汉字的使用范围:法令、公用文书、新闻、杂志等。并且也表明,如果非该表中所列汉字,如需使用,要么换字,要么用假名表示。
虽然该前言中也表示,对法律上使用的固有名词等汉字可另行考虑,但是1947年11月,日本在新宪法5月20日颁行后第一次召开了特别国会,审议并通过了改正户籍法。
而改正的七条理由之中,第六条为:“为符合当用汉字制定之旨趣,规定新生儿取名须用常用平易之汉字”。而关于常用平易汉字之范围,户籍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常用平易字之范围依政府之命令。
这一具体的命令则据当年12月29日以司法令的形式颁布的户籍法施行规则第60条,指的是1946年11月内阁告示第32号中发布的当用汉字为准。这意味着从此日本人取名,必须以当用汉字表中汉字为准。